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西安市献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西安市司法局

关于《西安市献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卫生健康委起草的《西安市献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来信请寄至:

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

xassfjlf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

029-8678832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6日。

西安市司法局

2024年5月6日



西安市献血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献血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

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发挥单位和社会团体动员组织作用,构建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

第四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将无偿献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献血宣传工作,动员和组织本辖区健康适龄人员自愿参与无偿献血。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部门是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偿献血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资源规划、财政、人社、城管、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科技、教育、文化旅游、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支持献血工作,引导有关群体自愿参与无偿献血。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率先开展无偿献血活动,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七条西安市中心血站是依法设立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卫生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接受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血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采供血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营造无偿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

每年十一月为本市无偿献血宣传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第九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献血科学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和动员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无偿献血纳入健康教育内容,鼓励动员健康适龄人员自愿参与无偿献血。

第十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布局合理、献血便利的原则,会同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制定本市献血屋(点)设置规划。每个区县至少设置一个固定献血屋(点),并保障其正常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献血屋(点)。因规划变更或者市政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献血屋(点)位置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经市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并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就近重新设置献血屋(点)。

第十一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献血工作需要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地点和时段,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流动献血车应当按照确定的停靠地点和时段进行停靠。

流动献血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并实施采血活动的,免于支付停车位使用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献血车在指定地点的停靠,不得干扰和妨碍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

血站应当向无偿献血者颁发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建立献血者档案资料数据库。

推动电子《无偿献血证》与纸质版《无偿献血证》并行使用。

第十三条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需要大量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应急用血调剂不能保障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自愿应急献血。

第十四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卫生健康部门、血站、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采血、供血、用血和费用核销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非急诊患者同等医疗状况下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优先用血。

第十六条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与献血者有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单据等,到颁发《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核销用血费用。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落实用血费用出院时直接核销。

第十七条在本市无偿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享受下列优待:

(一)献血者累计献血量不足一千毫升,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不超过献血量五倍核销用血费用;献血之日起五年后,按献血量等量核销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累计献血量一千毫升及以上,本人终身无限量核销用血费用;

(三)献血者累计献血量不足一千毫升,其配偶、父母、子女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献血量等量核销用血费用;

(四)献血者累计献血量一千毫升及以上,其配偶、父母、子女终身按献血量等量核销用血费用;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用血费用核销后,用血量从献血者本人献血总量中核减。

第十八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在本市无偿献血二千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可以享受免交指定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察费的优待。

在本市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献血者,可以享受免费游览市级A级景区、免费乘坐指定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线路等优待。

具体优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优待措施。

第二十条使用虚假献血证明文件骗取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和优待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撤销相关荣誉、收回证书,追回其所获奖励及相关经济利益,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相关献血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西安市献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西安市献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血液是临床医疗必需的物质,也是城市安全运行的重要战略资源。献血工作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社会文明进步和城市安全稳定。我市于2013年颁布实施《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进行了修订。《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和推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市临床用血供需矛盾仍然突出,采供血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办法》的部分条款滞后于国家新规,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献血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我市献血工作,促进无偿献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起草《西安市献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发〔2023〕20号)等文件,并借鉴了武汉、南宁、合肥等城市好的做法和有益经验。

2021年,市卫生健康委启动草案起草工作,开展了走访调研、座谈讨论等立法调研活动,先后征求了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2024年,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送审稿,按程序报送市司法局审查。

三、主要内容

《西安市献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计2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条例》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将每年十一月设立为“无偿献血宣传月”,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营造鼓励无偿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保障固定献血屋(点)设置。进一步明确献血屋(点)的设置规划,增加了变更献血屋(点)应当按照先建后拆(迁)的原则。

三是构建激励保障机制。为了提升市民无偿献血的积极性,规定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享有优先用血权利;用血后可按规定核销相关费用;对在我市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献血者实施医疗、旅游、交通“三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