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治督察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治督察机制,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共陕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陕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和省、市《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了《西安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治督察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督察办法》)。

坚持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根本要求。近年来,我市着力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协调和准司法裁决方面的制度优势,不断完善案件审理机制,通过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实现行政系统内部纠正错误、化解争议的工作要求。但同时,由于某些行政管理领域,特别是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有的行政机关对政策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不同认识,对生效复议决定不能及时、全面履行,导致有的行政争议久拖不久。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工作制度,将行政复议监督职能与政府法治督察工作相结合,制定和实施《督察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督察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法治督察制度,将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要指标,提升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水平。《督察办法》共二十条,从适用范围和督察单位、复议决定的履行、督察程序等方面,对法治督察的复议决定种类、复议决定履行报告制度、督察通报和督察结果运用等内容作出规定。下一步,我市将加强《督察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