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西安市司法局

关于《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促进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科技局起草的《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ssfjlf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8678832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8日。

西安市司法局

2024年7月8日



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促进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技创新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

坚持科技创新在全市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体制改革、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创新人才保障等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持续增加科技创新领域的财政支出,保障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技创新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章程要求,在促进学术交流、推动科技创新、普及科学技术、开展咨询服务以及推进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自律管理和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企业应当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形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协同创新机制。

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持续提升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科学技术基础研究、科学技术开发应用和社会服务等能力。

科技创新人才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循科技伦理,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和部署,健全基础研究体系,协同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优化基础研究发展机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第九条本市推进有利于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科研组织管理评价体系。

第十条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发挥基础研究主力军的作用,建设集聚高端创新资源要素的基础科研平台。

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优化学科布局,促进基础学科交叉融合,培养基础研究人才。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

支持和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捐赠支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科学技术研究体系,支持建设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级实验室,在重点发展领域统筹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三条本市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谋划建设。推动构建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各类主体参与的多元协同创新网络,持续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的支撑作用。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结合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需求、本市重点产业链核心环节重大问题,加强科学探索和技术攻关,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并在科研条件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保障社会安全、公共利益急需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可以创新项目管理方式、布局多条技术路线,组织应急攻关。

第十五条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推动科技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培育并保护自主品牌。

第十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强化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的支撑作用。

本市加强卫生健康、生物医药领域科技攻关能力建设,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本市支持绿色低碳领域技术攻关,增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第十八条本市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新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和检验检测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并在资金、用地、公共服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立技术交易规范,培育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推动技术转移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经纪、技术咨询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开展技术转移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建立和完善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的技术转移人才评价机制,拓宽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职业通道。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和收益权改革,深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机制。

支持设立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持股平台,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单列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横向经费管理制度。对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的奖金,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且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本市支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视同科技成果投资入股。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应用场景建设需求清单,向社会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为科技创新应用提供场景条件。

第二十四条本市应当完善科学技术领域军民融合工作机制,加强军民科技战略统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国防军工项目建设以及承担军品配套科研项目,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促进军民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有利于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体系,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对科技项目、成果、机构等实行分类评价,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鼓励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强化科技领军企业在产业集群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激发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活力,推动各类主体融通创新。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企业全周期梯次孵化培育体系建设,提升辖区内孵化载体、产业园区专业化发展水平。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对接,引导企业加强原始创新。

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各类创新主体共建技术创新平台,共同开展科技研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完善以鼓励科技创新为导向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机制,纳入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创新人才引育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创新指标,推动国有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

第三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民营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支撑,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享受科技创新有关政策优惠,支持民营企业承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十一条本市支持央企布局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共建开放融合的央地创新合作生态,强化重大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示范引领,推动央企科技成果本地转化。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体系建设,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发展规划,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流动机制。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战略人才力量建设,聚焦基础研究和重点产业领域,建立完善面向未来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的培养机制。

本市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培训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职业院校等建立产学研融合、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发展战略需要和人才需求,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应当完善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适当提高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担任重点科技任务、重点平台基地、重点攻关项目负责人和享受基本科研经费资助等方面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本市实施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发挥人才计划和人才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基地的作用,重点引进急需紧缺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加强战略性科技创新人才储备。

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技创新人才在本市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市实行科技创新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价值、原创成果、科研能力、学术贡献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人才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行业领军企业可以下放人才评价权限。

对承担急难险重科研攻关任务、重大基础研究,长期奋战在高危岗位、基层一线和野外科研等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在人才评价中应当给予倾斜支持。

第三十七条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与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等相匹配的科技创新人才聘用、职称评定和薪酬激励等制度。

本市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发展生态,为科技创新人才在企业设立、社会保障、医疗健康、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高效服务。

第三十八条本市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科技创新人才流动机制。

支持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到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人员。

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创新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创新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


第六章 科技经费与科技金融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拨款、企业投入、融资贷款、社会投入、引进外资相结合的多渠道投入机制,优化投入结构,创新投融资体制,完善投融资平台,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逐步提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面向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的长期稳定支持制度,设立科技发展等专项资金。

第四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健全项目评审制度,建立科技创新专家库,加强对项目执行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本市加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并购重组期投资的基金体系,完善科技创新基金退出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等投资引导基金并足额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项目、科技企业进行风险投资。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投资基金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并购重组期投资机制和符合科技创新创业投资规律的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国有投资基金对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四十二条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国家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税费政策,提供办理减免相关税费的咨询服务和指南,提高税费服务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以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为主要渠道,覆盖科技创新完整周期的科技融资体系,支持设立科技金融机构,完善科技金融对接机制,促进技术项目和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

鼓励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以金融科技手段,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和融资担保服务。

第四十四条本市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立聚焦科技企业信贷服务的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等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融资业务。

第四十五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科技研发项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数据安全以及知识产权等保险服务,形成覆盖科技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制度,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信用贷款、融资担保等风险保障机制,发挥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作用,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


第七章 区域创新与国际合作


第四十八条本市发挥“一带一路”科技创新重要节点城市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面向全球的科技创新区域与国际合作体系,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和“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共同体。

第四十九条本市支持开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建设国际开放创新平台,打造国际合作科技园区,开展离岸创新孵化。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在境外单独或者合作建立研发机构、离岸实验室和技术合作平台,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跨国公司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服务机构。

第五十条本市加强区域间科技创新合作交流,推动重大科研项目联合实施、科技创新平台共建、科技创新成果普惠共享,促进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协同发展。

第五十一条本市融入西安—咸阳创新驱动一体化建设,探索西安都市圈、关中平原城市群协同创新发展模式,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共同开展重大科学问题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创新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第五十二条本市应当推动完善与陕西省有关部门的协作,主动承接相关重大战略任务,争取科技创新领域的改革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为国家和陕西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支撑。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统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集技术研发、科技服务、成果转化、新产业培育于一体的科技园区,构建全要素全链条服务体系。

支持西咸新区发挥国家级新区、秦创原总窗口作用,完善功能体系,提升示范带动效能,建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人才发展改革示范区、科技金融资源集聚区和未来产业先导区。


第八章科技创新生态


第五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协调机制、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健全科研诚信、科技激励等制度,探索激励创新的先行先试政策,提升科技创新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

第五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聚焦重大战略任务推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重点领域与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计划,向社会公布科技创新扶持项目指南,为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指引。

第五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营造尊重科技创新活动和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社会环境。

第五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全市科学技术基础条件资源调查,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开放共享和增值服务。

第五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安全治理,强化重点产业供应链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防范和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

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以及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与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科研信用信息修复机制。

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应当履行监管责任,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及其工作机制。

第六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伦理治理机制,健全科技伦理审查、评估和监管体系,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监督管理。

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对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可能存在威胁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依法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和审查。

第六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决策专家、企业咨询机制,在编制实施重大战略规划、制定重要科技创新政策、作出重大科技项目布局决策时,咨询专家和相关企业的意见。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高端智库、咨询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

第六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积极推进本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技创新人才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六十三条本市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鼓励科技创新人才自由探索、勇于承担科研风险,营造激励创新、包容人才、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

支持举办科技创新竞赛、产业高峰论坛、人才峰会和学术论坛等科技创新活动,打造科技创新、成果展示和合作交流平台。

第六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用地需求。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用地弹性年期供应制度,根据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和产业发展情况、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合理确定出让年期。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的用地需求。采用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企业租赁期满通过验收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配套建设、提高容积率、整治统租、回购、合作开发等方式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用房需求。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科技创新服务和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

(一)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二)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危害生物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安全、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活动;

(三)窃取科学技术秘密、科技成果;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奖等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委托其从事评审、鉴定、评奖等工作:

(一)提供虚假意见或者在学术评审中存在利益关系,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科学技术秘密或者评审信息的;

(三)抄袭、剽窃评审对象科技成果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评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大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做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陕西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作行政处罚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七十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开发区职责范围内的科技创新工作。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促进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西安市科技进步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已近15年,部分内容与我市当前承担的多重国家战略新使命以及引领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新要求已不相适应,对于基础研究、科技人才、区域协同等方面缺少明确的规范,需依据上位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法律法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充分借鉴北京、广东、江苏、浙江、成都、长沙、苏州等省市立法经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以创新驱动发展为出发点,围绕创新科技工作机制、促进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加强科技创新保障等方面,共十章七十一条。

第一章:在原来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强化了各级政府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在立法宗旨、立法原则、责任分工、社会主体、科技奖励等方面增加了内容。

第二章:新增了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章节。对“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进行全链条保障。新增基础研究内容,强化基础研究前瞻性、战略性和系统性部署,鼓励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同并举,规定建立完善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基础研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

第三章:新增科技成果转化章节。提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实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和收益权改革,建立和完善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的技术转移人才评价机制,健全横向经费管理制度,加快技术交易市场培育发展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第四章:新增企业科技创新章节。聚焦高质量发展,强调加强有组织科研,科学部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共性技术研发,加快产业发展重大技术突破。进一步强化企业是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企业共建创新联合体、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其中,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科技创新做出了相关规定。

第五章:将科技人才在原来科学技术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内容基础上进行增加后单列为一章。明确提出要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以人才待遇、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评价为主线,贯通科技创新人才体系建设。首次提出强化战略人才力量建设,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机制。专条规定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机制,要求适当提高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担任重点科技任务、重点平台基地、重点攻关项目负责人和享受基本科研经费资助等方面的比例。

第六章:将科技经费与科技金融在原来保障措施中的相关内容基础上进行增加后单列为一章。将科技经费与科技金融统筹考虑,规定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从上市、投资、信贷、保险等方面多层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

第七章:新增区域创新与国际合作章节。积极推动区域科技创新,统筹自创区、高新区等规划建设,优化全市创新资源布局,深入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动省市协同、融入西咸一体化、关中平原城市群建设。在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完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机制,加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发展,吸引外籍人才来华从事科研。

第八章:将科技创新生态在原来保障措施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增加后单独列为一章。统筹科技创新生态系统建设,重点关注健全科技创新协调机制,提升科技创新服务水平,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等方面,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从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重点领域与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规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编制任务,聚焦重大战略任务,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章、第十章:在原有的基础上,根据新的规范作了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