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西安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西安市司法局

关于《西安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的《西安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23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

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

xassfjlfc@163.com

(三)传真请发至:

86788329

西安市司法局

2024年4月24日



附件:

西安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解释】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幕墙,是指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变形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体结构或者装饰性结构。

第三条【维护管理原则】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负责、属地监管、预防为主、规范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事项,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进行应急处置等工作。

镇街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定人员对所辖区域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活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机构管理,监督指导其鉴定活动。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编制建筑幕墙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协同、指导镇街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市、区县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修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既有建筑幕墙质量安全责任,履行保修和质量缺陷治理义务。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除外。

第七条【资料移交】含有建筑幕墙的新建建筑物交付时,施工单位应当向交付对象移交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的《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一)建筑幕墙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及设计使用年限;

(二)日常使用和特殊环境下使用注意事项;

(三)日常与定期维护、保养要求及注意事项;

(四)备品、备件清单及主要易损部件的名称、材质、规格参数及生产厂家联系方式;

(五)建筑幕墙的结构特点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法;

(六)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及保修责任人联系方式;

(七)不同类型建筑幕墙的特别规定及注意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含有建筑幕墙的建筑物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第八条【安全责任主体】建筑物所有权人是建筑幕墙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建筑物属于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是使用安全责任人。建筑物为单一所有权人所有的,使用安全责任人为该所有权人;建筑物为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所有的,使用安全责任人为全体共有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共有人为使用安全责任人,牵头负责安全维护工作。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建筑物产权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使用安全责任人为代管人;无代管人的,建筑物使用人是使用安全责任人。

既有建筑幕墙的管理维护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进行。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维护建筑幕墙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理维护的具体内容、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并进行相关管理。

第九条【安全使用】既有建筑幕墙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建筑幕墙,不得实施危及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的行为。利用建筑幕墙设置户外广告、城市夜景照明、牌匾标识等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保幕墙结构及新增设施的安全性。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建筑幕墙设置户外广告、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牌匾标识等设施行为的管理,规范相关设施的设置要求,依法查处违规设置行为。

第十条【日常巡查】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日常巡查维护,做好巡查记录、跟进处理等相关工作。

建筑幕墙位于学校、车站、广场、机场、体育场馆、剧院、商业街、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附着于超高层建筑的,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既有建筑幕墙开展以下检查:

(一)对建筑幕墙的密封性、破损状况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等进行定期的日常检查,检查周期每年不少于1次;

(二)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满1年时,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5年应当检查一次,检查项目主要包括幕墙面板、室外构件、开启窗、受力构件、连接构造、功能性构造等;

(三)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建筑幕墙工程,在竣工验收满10年时,对不同工程部位采用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四)建筑幕墙工程采用施加预应力的拉索或拉杆结构的,在竣工验收满6个月时,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和调整;

(五)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幕墙,经安全性能鉴定后能够继续使用的,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既有建筑幕墙遭遇强风、地震、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后,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进行专项检查,并根据损毁程度制定处理方案,及时处理。

前款规定的检查有技术要求,使用安全责任人又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安全性能鉴定】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性能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性能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目标使用年限但需继续使用的;

(二)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而造成损坏的;

(四)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依法需要进行安全性能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安全性能鉴定要求】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实施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与设计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

受委托的安全性能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安全性能鉴定信息。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及安全处置意见报送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发现既有建筑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原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安全性能鉴定报告处置意见进行隐患治理;建筑幕墙破损、脱落或者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应急避险措施,并向镇街报告,镇街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镇街定期组织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情况危急,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按照相关规定消除安全隐患或者无力消除安全隐患的,会同镇街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启动应急排险工作。

第十五条【日常监管】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和维护情况开展监督抽查,位于公众聚集场所或者附着于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幕墙应当实施重点检查。监督抽查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共同参加。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体育、商务、民政、民族宗教、机关事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及监管范围内的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定期进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服务保障】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既有建筑幕墙使用、维护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提高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的安全意识和日常维护能力。

第十七条【信息化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系统,对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安全性能鉴定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相关信息的采集和维护;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要求归集、更新使用安全信息并录入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协助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记录使用安全信息。

第十八条【信用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既有建筑幕墙安全信用信息监管工作机制,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当事人信用信息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拒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

(二)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履行使用安全责任的;

(三)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规定组织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的;

(四)违反建筑幕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机制】鼓励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投保建筑幕墙商业保险,或者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公职人员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主体】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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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西安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建筑幕墙的使用在我市已有30余年,因其美观、节能、易维护等优点,被大量应用于建筑物外立面结构。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加快,既有建筑幕墙逐步趋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加之幕墙使用维护和保养不到位,安全隐患也逐年增大。同时,建筑物产权结构多元化,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和管理面临严峻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已成为一项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工作。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原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借鉴了广东、深圳、南京、苏州等地在既有建筑幕墙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2021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编制小组,深入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市、区县相关部门意见,召集科研院所和专业机构相关专家,集中讨论研究,起草完成了《西安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草案)》,于2023年1月下旬,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同步征求相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意见。2023年10月8日,召开专家评审会,集中讨论研究,充分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并依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送市司法局审查。

三、主要内容

《西安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计2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政府部门职责。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和协同配合部门,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方面的职责。

(三)关于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主体。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了保修责任主体和含有建筑幕墙房屋的交付要求,以及交付后建筑幕墙的使用安全责任主体。

(四)关于安全维护和管理体系。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梳理形成了以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安全检查为主,政府部门日常监管为辅的隐患发现机制,通过督促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开展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构建我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体系。

(五)关于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既有建筑幕墙使用、维护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建立既有建筑幕墙信息化管理和信用监管工作机制等方面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