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让企业不能如约履行合同怎么办?

2月2日,中国贸促会向浙江某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疫情期间,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了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面临违约的风险。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如约履行的企业,根据具体所受影响享有不可抗力的全部或部分免责权。

但是,合同法同时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此,法律人士提醒,不可抗力免责权需要及时行使,即第一时间通知对方,解除或变更合同,否则,延期通知又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扩大的损失不能免责,将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