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融合 多元化解——秦陵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一例校园安全事故赔偿纠纷

11月15日,临潼区零口街道村民冯某英来到秦陵街道调委会寻求帮助,自述其女张某苗在秦陵中心幼儿园上学时因学校组织攀岩活动摔倒致下巴受伤,在人民医院治疗花费1980元,由秦陵中心幼儿园赔付。一个月后,冯某英因为孩子伤口迟迟未愈,遂去西京医院做二次缝合手术,并进行了激光美容治疗3-4次,共花费11000元,双方就后期治疗费用产生纠纷,申请调解。

本案的焦点在于伤者张某苗二次缝合和后期激光疤痕修复是否属于必要治疗,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张某苗事故发生时不满七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学校对其应承担教育、管理的职责。本案事发时为幼儿园组织小朋友做游戏,应当预见到可能具有一定的危险,但学校未尽到看管义务,造成张某苗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街道调解员贾峰、王涵子和临潼区法律援助中心、骊山法庭工作人员的不懈调解下,秦陵中心幼儿园主动承担责任,认真检视日常管理中的不足。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除赔付张某苗前期治疗费用外,秦陵中心幼儿园自愿赔付后期治疗费用6000元,其余5000元由冯某英自行承担。


来源:临潼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