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撒落物造成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路面遗落物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向高速公路管理者追偿?近日,未央法院李涛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9年1月23日22时55分许,史某驾驶车辆在包茂高速616KM处与不明车辆遗落物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史某在行驶中未能查明前方道路情况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史某因施救和维修车辆花费1.44万元。

因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史某理赔后,以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为被告,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之诉。

在交警部门认定史某负全责的情况下,高速公路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遗落物所属车辆不明,但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依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有保持道路安全通畅的义务。

被告虽有证据证明其定期巡查公路,但客观上没有及时清除路面上的遗落物,未保障车辆安全通行,履行义务存在瑕疵,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侵权责任。

虽然史某负事故全责,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书证,不当然等同于当事人最终民事责任的划分,故对被告关于史某负全责,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结合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史某车辆损失30%的责任,判决其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432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已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判决义务。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虽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但核心在于如何认定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与前车遗落物相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如能确定前车信息,可向实际侵权人(前车)主张赔偿。

但大多数情况下,若无法掌握实际侵权人信息,高速公路管理者又未尽到保障道路安全通畅的义务,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