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问答】依法防控 战“疫”问答 个人涉法事务指引篇(2)


1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疫情防控期间,个人捐赠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个人拒不执行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决定、命令,违反规定开展聚集性活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情形,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处以警告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