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末汉初时期的“约法三章”事件及其历史影响

“约法三章”事件是发生在我国秦末汉初时期的一次具有深远影响的历史事件。“约法三章”内容十分简洁,但精神内涵丰富,其所提出的有关政治和法律主张,不仅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西汉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并成为西汉以后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精神内涵,在中国政治文明史和法治文明史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分析研究“约法三章”及西汉初期的法制情况,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约法三章”事件成因与发展

秦末汉初时期的中国是一个旧的政府体系崩溃,新的权力结构重组的重要转折时期。在此以前的近半个世纪里,一方面由于秦国统一了中国,结束了连年诸侯混战的乱局,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另一方面也出现了法律法令日渐严厉,思想文化不断僵化,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等问题。“约法三章”事件就是在这一历史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

进军关中,攻取咸阳,推倒秦朝中央政府,是当时秦末各抗秦力量重要的政治目标。公元前207年8月,刘邦率先领军一支不足万人的队伍,向西击秦,进军咸阳,公元前206年10月,即兵临咸阳城下。据《史记·高祖本纪》记载:“沛公……袭击武关,破之。”“八月,攻武关入秦。”《史记·留侯世家》记载:“沛公乃令韩王成留守阳翟,与良俱南,攻下宛,西入武关……沛公乃引兵击秦军,大破之,遂北至蓝田。再战,秦军竟败,遂至咸阳,秦王子婴降沛公。”刘邦率军能够在14个月的时间跃进300多公里,轻取咸阳,与其说是军事上的胜利,不如说更多的是政治上的成功。如何制定有效的政策,巩固已经取得的政治成果,成为当时刘邦及其政治团队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争当“关中王”是刘邦最初的政治动机。据《史记·高祖本纪》记载:“(高祖)召诸县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巿。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刘邦攻下咸阳,秦王子婴投降,秦朝统治结束。注重政治策略,政治与军事并举,是刘邦进军关中轻取咸阳的重要得胜之道,在这期间,刘邦的政治声望也得到了很大提升。从政治效果看,刘邦的这一策略也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刘邦还军霸上,一是因为刘邦深刻地认识到其军事实力和政治影响力还远远弱于项羽。其选择了暂时性妥协,暂缓称王,并等候项羽的到来。二是因为需要进一步蓄积力量,深化政治影响力。在这期间,刘邦审时度势,采纳张良、樊哙的建议,进一步扩大其政治攻势,召集各县群众乡绅,宣布废除秦朝苛法,颁布实施“约法三章”。内容是“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馀悉除去秦法。诸吏人皆案诸如故。凡吾所以来,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无恐!且吾所以还军霸上,待诸侯至而定约束耳。”

据《汉书·高帝纪》记载:“初,顺民心,作三章之约”。由此可见,争取“顺民心”是“约法三章”最主要的政治目的。从实践效果看,“约法三章”颁布以后,刘邦和其政治团队的政治影响再次大幅提升。一是“约法三章”提出平等保护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摒弃了简单的政治复仇的非理性做法,争取了关中地区百姓的信任和支持。由于秦末的连年战争,秦国民众都长期处于恐惧不安之中,“约法三章”的提出顺应了民心,稳定了当地秩序,据《史记·高祖本纪》记载,“约法三章”颁布后“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二是“约法三章”的政治理念,凝聚了社会的向心力,积累了政治资本。与刘邦主张的“约法三章”宽简政策相对比,项羽进入咸阳后,却采取了一系列的“以暴制暴”的政治复仇政策。据《史记·项羽本纪》记载,项羽进入咸阳后,“杀子婴及秦诸公子宗族,遂屠咸阳,烧其宫室,虏其子女,收其珍宝货财,诸侯共分之”。“秦民无不恨者。”项羽的对秦政策,使其丧失了人心。三是“约法三章”以社会契约的方式,保证了反秦军队在关中地区遵守法令。进入关中以后的刘邦军队,吸纳许多关中子弟,“约法三章”不仅针对关中百姓,对自己的军队也产生了强大的约束力,即“约法三章”是刘邦政治集团对保护当地百姓的承诺。因此,刘邦军队之所以能在入关以后迅速得到扩充和壮大,并稳定当时关中的形势,和“约法三章”等一系列政治政策的号召力密切相关。

“约法三章”事件历史作用与影响

“约法三章”其所蕴含的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倡导社会契约等政治思想和法治精神,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思想基础,对于西汉的建立及西汉初期的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约法三章”推行法律政策公开化,是古代中国社会依法治理的前提。历史上许多有影响的法律事件都是用公开宣示公正,用公正赢得公信。秦朝为做到“事皆决于法”,在原有秦律的基础上进行了“明法度、定律令”的工作,表现在秦始皇将其立法指导思想印刻在大量石碑中,达到普施明法、经纬天下的目的。古巴比伦两河流域的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都显示了用不同的形式对法治公开的价值追求。“约法三章”将其主张,公开宣传,昭告天下,妇孺皆知,影响深远。在“约法三章”事件发生了80多年以后,西汉历史学家司马迁对其评价是“秦人大喜”,再经过了100多年以后,东汉历史学家班固将其评价为“兆民大悦”。由此,可以看出,“约法三章”事件的影响在地域上远远超出了原来的关中地区,而且其中所包含的对维护生命权、财产权等法律权益的高度重视受到了西汉以及以后各个时期社会各个阶层的衷心拥护,为西汉社会政治、经济繁荣奠定了基础。

“约法三章”公开宣传保护人的生命权利,是古代中国民本思想的反映。“约法三章”事件的内在含义十分丰富,反映出的法治精神影响十分广泛。“杀人者死”是“约法三章”中核心的内容,从刘邦在推动宣传“约法三章”事件中,以及以后的社会效果上看,秦末汉初时期“约法三章”事件中所包含的“人”,已经有别于和超越秦以前各个时期,没有因财产、出身、种族、血统、阶级地位而区别对待,任何人违反了三章之法,都要受到惩处。依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保护所有人的生命权利,在历史上是第一次。一方面反映了秦末汉初时期形成的中国传统“生死为大”“人命为贵”的社会观念,另一方面也是中华法律文明传统观念一次重大进步。这一“约法”回应了同时期农民起义领袖陈胜、吴广提出的“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要求人人平等的政治和法律诉求,体现了中国古代人们朴素的人本主义思想,以及对律法平等原则与理念的追求。“约法三章”事件以后,从汉初文帝时期开始一直到隋唐,中国连续出现了“废肉刑”“废连坐”“废孥戮”等一系列标志性的人道主义律法改革事件,反映了中华法律文明的不断进步。在整个汉律体系中,“德法共治”等儒家思想也开始逐渐占据了法治思想的主导地位。

“约法三章”公开强调财产保护,是古代封建政权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在古代历史上,重视财产保护是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标志。春秋战国时期孟子曰“有恒产者有恒心”。这一方面说明财产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加强财产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夏朝时期的《夏书》说“昏墨贼条,皋陶之刑也”。西周时期的《刑品》《尚书大传》也有有关财产保护的规定。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提出:“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秦朝时期也有许多有关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但秦法繁徭重赋,政府横征暴敛,流民盗抢横行,官吏酷刑虐民,财产朝不保夕,社会民不聊生。从西汉《九章律》和以后法律演变情况看,“约法三章”的精神内容不仅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吸收和贯彻,而且也强化了财产保护的相关法治观念。

“约法三章”广泛宣传社会契约文化,是古代中国推动社会契约关系发展的体现。“与父老约”是“约法三章”开宗明义的第一句话,其中包含三层内容:一是“与”反映了两个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对话;二是“父老”不仅反映了两个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流,更是一种恭敬各方的对话,相互要以“诚”“礼”相待的意思;三是“约”反映了这不仅是自己的庄严承诺,而且要求双方都有责任义务共同履行的社会契约责任。“约法三章”的提出,一方面与刘邦和其政治团队大多数是平民出身的经历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秦末汉初时期中国契约文化发展的时代背景有关。西周时期,中国就有许多契约方面的社会规范,《周礼》中就有明确规定,比如“大市以质,小市以挤”“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凡民间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等;春秋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确立土地私有权、推行奖励耕战政策后,社会经济日益繁荣,契约关系也迅速发展。汉代以后,直至唐代,社会契约文化在中国法治文化和社会治理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到唐宋以后中国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也普遍推行了具有社会契约属性的“乡规民约”自治文化。社会契约文化和精神是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之一,不论是“立木取信”“约法三章”等法治事件,还是《秦律·杂抄》《九章律》等法律中关于民事法律的规范,都反映出古代中国社会对契约关系的重视,对“诚信守约”“重契守法”“民间自治”等契约精神的追求。

“约法三章”事件,内涵丰富,影响深远。我们一定要认真加强对“约法三章”等发生在西安地区的具有重要历史进步意义的法治事件、法治人物和典章制度的研究和挖掘,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推动“法治陕西”和“法治西安”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西安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金燕)